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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关于加强上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的通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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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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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运输、生产、经营安全作如下通告。

一、在州生产经营冷链食品的业主(含食品生产企业),请在1220日前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领取《四川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表》,向所在县(市)的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据实报备,书面承诺不生产、经营、贮存来源不明、票据不全、未经检验检疫的冷链食品。

二、在州自建或出租冻库(包括冷藏库)的业主,请在1220日前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领取《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业务备案凭证》,向所在县(市)的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据实报备,书面承诺不贮存来源不明、票据不全、未经检验检疫、未消毒的冷链食品。

三、生产经营冷链食品、自建冻库、出租冻库的业主,请在1220日前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报到,主动登录使用“川冷链”平台,全面填报所经销的每一批次冷链食品信息。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州运输、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各类单位,应做到每一批次都持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产品外包装消毒证明、产品追溯信息、运输车辆消毒信息。没有上述证明材料,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州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业主,必须实行专区销售,必须向消费者公示产地、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消毒证明等信息,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设有专门库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贮存者,应在1230日前完成整改。

六、在州生产、经营冷链食品和自建、出租冻库的业主,应按照疾控部门要求落实核酸检测等防疫措施。

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销进口冷链食品,在收取包裹时要加强个人防护消毒措施。

八、自20201230日起,没有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卫健部门备案登记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贮存者(不含新开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本通告的,社会公众可通过12315消费投诉电话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阿坝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

2020128

责任编辑:蒲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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