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运输、生产、经营安全作如下通告。
一、在州生产经营冷链食品的业主(含食品生产企业),请在12月20日前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领取《四川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表》,向所在县(市)的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据实报备,书面承诺不生产、经营、贮存来源不明、票据不全、未经检验检疫的冷链食品。
二、在州自建或出租冻库(包括冷藏库)的业主,请在12月20日前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领取《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业务备案凭证》,向所在县(市)的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据实报备,书面承诺不贮存来源不明、票据不全、未经检验检疫、未消毒的冷链食品。
三、生产经营冷链食品、自建冻库、出租冻库的业主,请在12月20日前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报到,主动登录使用“川冷链”平台,全面填报所经销的每一批次冷链食品信息。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州运输、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各类单位,应做到每一批次都持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产品外包装消毒证明、产品追溯信息、运输车辆消毒信息。没有上述证明材料,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州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业主,必须实行专区销售,必须向消费者公示产地、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消毒证明等信息,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设有专门库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贮存者,应在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六、在州生产、经营冷链食品和自建、出租冻库的业主,应按照疾控部门要求落实核酸检测等防疫措施。
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销进口冷链食品,在收取包裹时要加强个人防护消毒措施。
八、自2020年12月30日起,没有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卫健部门备案登记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贮存者(不含新开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本通告的,社会公众可通过12315消费投诉电话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阿坝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
2020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蒲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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