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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李记包子店销售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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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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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李记包子店销售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CZ20230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8号关于3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州1批次茂县李记包子店销售的油条,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8号关于3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通报了我州1批次不合格食品。产品名称:油条;加工日期:2022-8-17;被抽样单位:李记包子店;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行政处罚情况

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9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涉嫌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鉴于违法事实不严重,交易金额较低,未发现消费者有不良反应,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提出在正规商户中按索证索票制度进货的整改意见,当事人当场表示一定严格整改。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位管理条》第八条第七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的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轻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批次油条不合格问题,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今后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索证索票及检验报告索取。茂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21010日组织复查,当事人再无经营不合格油条的销售行为。

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9

责任编辑:蒲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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