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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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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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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由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修订的新《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条例》共三十二条,分为总则、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



在总则中,新《条例》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提出深化川渝市场监管合作,同时指出,各地区与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完善信息交换、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制度,并加强联合办案、关联案件协查、委托调查取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为适应优化营商环境新需求,新《条例》增设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该章围绕多角度、多主体明确职责分工与协作:进一步强调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组织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作用;强化信用约束,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能力建设,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强事前指引,引导经营者认识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反不正当竞争;加强人大监督作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条例》结合地方实际与执法实践,在上位法基础上对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丰富和细化,对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等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以及处罚作出进一步阐释。



在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方面,新《条例》明确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措施、程序要求及保密责任,规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应配合调查,同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对其他国家机关、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报义务。



12月28日,四川省召开新《条例》宣贯座谈会,省市场监管局邀请省人大、省司法厅、部分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和消费者及媒体代表参会,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四川省于1995年10月制定出台《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后经修订使用至今。为适应新形势下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需要,今年以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省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同时参考市场监管总局配套规章,牵头起草修订新《条例》。



责任编辑:蒲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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