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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志辉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韭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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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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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志辉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韭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0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34号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州1批次理县志辉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检出镉(以Cd计)不合格项目。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34号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通报我州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2959;产品名称:韭菜;生产日期:2020-05-26;被抽样单位:理县志辉蔬菜店;不合格项目:镉(Cd)。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行政处罚情况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72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涉嫌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鉴于违法事实不严重,交易金额较低,未发现消费者有不良反应,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提出在正规商户中按索证索票制度进货的整改意见,当事人当场表示一定严格整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完善进货查验、引以为戒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同时提出减轻处罚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二)不得再销售同批韭菜。

(三)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四)进货渠道必须是正规有资质的。

(二)排查整改复查

理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82日组织复查,再无经营不合格韭菜的销售行为。

阿坝州市场监管局

20201113

责任编辑:蒲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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