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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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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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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气瓶质量安全

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气瓶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 号)和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川市监办〔201915 号)等通知要求,州局已于20213月初步建成了“阿坝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平台”。为在202112底前全面投入使用,顺利接收各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平台上传的数据,实现与全省气瓶追溯信息网互联互通,现将全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强化气瓶生产、充装、销售、运输、仓储、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准确掌握全州辖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登记在用气瓶”的数量和变动情况以及气瓶检验数据信息。实时采集充装数据,从源头杜绝充装过期未检、报废和非自有产权瓶,实现充装安全和质量统一,建立完善的充装档案,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生产经营企业尽快发现和消除管理短板以及纠正公众场所的违规用气行为创造条件。

二、建设任务及推进步骤

阿坝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分为气瓶公共服务数据平台和气瓶充装信息追溯平台两部分。

(一)州、县(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任务。气瓶公共服务数据平台的建设主体是州级和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阿坝州实际,州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全州气瓶公共服务数据平台建设,通过多方协调和综合比较,州局平台现由四川川大科鸿公司承建,目前已建成正试运行。各县(市)局可按州局配发的用户名和网址即可登录使用。

各县(市)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督促和宣传,力争 202110月底前全面建成和使用全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与州级平台联网并上传和接收本地区气瓶相关单位的数据。

(二)气瓶相关单位建设任务。气瓶充装信息追溯平台建设主体是气瓶充装单位,各单位应按照建设标准和要求完成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自建工作,确保能与州级平台对接。

气瓶充装单位要求。各气瓶充装单位建设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充装信息平台),并为州级平台和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留有数据接口。充装信息平台公示信息至少包括: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基本信息、使用登记标识、检验合格标识、气瓶钢印(或气瓶钢印截图)、充装介质、充装人员、充装日期、充装前后气瓶检查人员等内容。

液化石油气瓶、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在 202110 月底前完成平台建设,其他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在 2022 年底前完成平台建设。各充装单位信息平台接收定期检验机构传送信息至少包括:定期检验(结果)报告(含附表)、更换的气瓶阀门制造单位以及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废的气瓶数量等。

三、相关要求

(一)统一标准。各气瓶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总局通知中的标准要求,统一气瓶信息化追溯的编码编制规则,推荐采用国家标准《特种设备信息资源管理数据元规范 第 1 部分:气瓶》 (GB/T 36373.12018)或团体标准《基于二维码的气瓶信息化管理实施指南》(T/CATSI 020042019)规定的气瓶追溯编码编制规则,保障气瓶追溯信息化数据互联互通,拓展气瓶追溯信息价值。

(二)积极推进。各县市局要充分认清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车用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其他气瓶信息系统,对标升级,避免重复建设,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发挥企业建设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主体作用,为全州整体推进奠定良好基础。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级行政审批机构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相关要求。凡未达到气瓶充装许可条件中基本条件(D2.1)第四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气瓶检验机构第二款第四条要求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组织现场鉴定评审时不得通过,不予发证、换证、增项或变更;县(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与行政审批机构密切配合,对气瓶相关单位上传州级平台数据严格审核,严防气瓶相关单位将报废瓶、翻新瓶等不合格气瓶录入信息平台,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依法严肃查处数据弄虚作假的气瓶相关单位。

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9

责任编辑:蒲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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